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3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潘韋岑 即 潘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