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85號上訴人 陳笎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晨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3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於上訴狀表明上訴之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等語,僅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未依法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為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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