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5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581號原告眾和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湯金全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院臺訴字第09500942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月10日上午10時5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心弘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