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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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聲字第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臺北市政府間因房屋稅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原裁判者。」為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所明定。再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與行政院及臺北市政府兩機關因房屋稅事件所衍生的「『違法徵收』及『訴願基本權侵害』事件」,現在鈞院以民國(下同)96年度訴字1233號房屋稅案分(信)股,並依分配表由(信)股所配屬的法官許瑞助於第六庭受命審理。但在96年11月20日行準備程序,並非法官許瑞助所行,卻是任由具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原裁判者」之迴避要件的法官劉介中。因聲請人曾在96年11月5日下午前往第6庭旁聽,當時所見係由法官許瑞助任審判長,行各案言詞辯論程序,擔任「陪席法官」的為「在職進修法官」劉介中,此法官即是於94年11月8日違背法令作成聲請人房屋稅事件93年度訴字137號判決及同日、號裁定之審判長,顯然違反應自行迴避的應公正作為的義務。又96年11月20日96年度訴字1233號房屋稅事件進行準備程序時,受命法官之席位牌竟然空置,並未依規定掛示其職銜名牌,明顯是不公正的裁判,爰依法聲請受命法官許瑞助及96年11月20替代執行「準備程序」,於96年11月15日下午所見的「在職進修法官」劉介中等迴避執行職務。
三、經查,聲請人與行政院、臺北市政府間之房屋稅事件,經本院分案以96年度訴字1233號房屋稅事件受理,承審之受命法官許瑞助法官於96年11月20日上午於第六法庭進行準備程序,別無其他法官參與,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屬實。再查,聲請人指稱之劉介中法官早於96年11月15日前即已調任為最高行政法院辦事法官,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本件聲請人顯係無端聲請法官迴避,其所稱96年11月15日到第六法庭旁聽之所見所聞,及法官席位上之名牌空置,顯不再為公正之裁判云云,均係無稽,難以採信。至其餘關於書記官文書作業上之主張,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無涉,自無庸予以論究。本件聲請於法無據,自無從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