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70號聲請人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章 訴訟代理人 王可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黎隆勝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或到期日)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明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汐止分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251,000元AZ00000001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