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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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楊俊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洪維駿 律師被告 駱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刊登澄清啟事,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