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 韓晉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敏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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