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俊卿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俊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廖俊卿於民國108年4月15日經同居人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並於同年月22日之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而未敘明上訴理由;再於同年5月10日提出刑事上訴理由狀,但書狀內僅陳明理由後補等情,有該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刑事上訴理由狀各1件在卷可參,是上訴人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且上訴人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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