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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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4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復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暨送達證書1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於97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執行卷及本院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