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41號聲請人甲○○
29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乙○○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例如: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戶籍資料)。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二、其他足證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往來文件,如:探親合照照片、通信書函。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