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45號上訴人乙○○(即被告)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宏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訴字第504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6年10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6年10月24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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