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慶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慶鴻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羅慶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件編號4、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2、3、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