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 啟丞 營造有限公司
之6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建上易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建上易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判決確定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上開規定,應由第一審即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顯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