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95年8月22日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玖拾萬零參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