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桃園市桃迦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順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裁定中關於「一、...新臺幣貳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零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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