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76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芝建 、 楊芝鄂 、 楊芝漢 、 楊芝高 間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楊芝高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一○一年度司促字第七四○三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五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肆萬叁仟伍佰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