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21號上訴人元碩開發有限公司
長昇開發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碧蓮 被上訴人榮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杰 被告 黃世杰
陳西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請求遷讓返還上訴聲明附表1號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按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28,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8,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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