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原告 詹維峯 被告 陳采葳 (原名 陳小燕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1年度易字第8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萬2,348元,並自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0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參以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涂偉俊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