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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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五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員警,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二十一時四十分許,在苗栗縣卓蘭鎮老庄里二十九號,查獲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二公克,因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移送扣案之毒品含袋重○‧二公克(九十二年度保管字第二二九號),經依聯勤第二○四廠製造之毒品檢驗袋初步檢驗毒品成分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此亦有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毆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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