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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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小字第171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被告 李蕙 如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係設於宜蘭縣員山鄉(地址詳卷),此經本院查明屬實,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院就本件自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