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9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邀甲○○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9年10月22日止累計35,681元正未給付,其中29,193元為消費款;4,188元為循環利息;2,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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