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霖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返還定金債權而請求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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