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255號抗告人 陳俊君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美伶 、 林仙秀 、 陳俊榮 、 陳俊豪 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經原法院於104年6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04年7月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1頁)可稽。而抗告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4年8月12日以104年度聲字第498號裁定駁回,且於104年8月21日送達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104年度字第498號卷第16頁)。茲已逾限,抗告人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卷第12、14頁)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潘進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