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四三五號
聲請人甲○○民國法定代理人 林玉秋 右聲請人因其父即被繼承人乙○○(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五樓)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志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王超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