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軍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軍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柏岳選任辯護人高啟霈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偵字第36號、112年度偵字第2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九日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柏岳因妨害秘密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