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鉦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796、6027、8452、8945、10138號),及臺灣 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8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 洪瑞瞬 、 梁伯卿 、 林錦繡 夫妻及 曾超城 、 朱金星 於民國96年8月間,以甲○○位於新竹市○○路○○巷○號之住處,虛設「宏展企業社」,並推由朱金星擔任名義負責人,向新竹市政府辦理公司設立與營利事業登記,對外佯稱經營「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實則為虛設之公司,並由梁伯卿向不知情 鄭維哲 承租鄭維哲所有位於彰化縣○○鄉○○路○段○○○○○號開設「宏展家具行」店面,嗣由被告及曾超城帶同朱金星於96年10月中旬某日,至位於新竹市○○路○○號之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新竹分行,由朱金星以「宏展企業社」名義,開戶請領支票使用,並另夥同洪瑞瞬(為梁伯卿友人,在「宏展家具行」假冒朱金星名義,欺騙客戶)、 劉佩娟 (為梁伯卿、林錦繡姪女,在「宏展家具行」擔任會計)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謀議設立空頭商號,藉開立發票人「朱金星、宏展企業社」之空頭支票,大量進貨以遂行詐騙之事宜,謀議既定,自96年12月間某日起以「宏展家具行」名義,由梁伯卿、林錦繡、洪瑞瞬、劉佩娟,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附表一所示之廠商詐購附表一所示貨物,上開廠商均不知有詐,誤以為「宏展家具行」有付款之意而陷於錯誤,依約出貨予「宏展家具行」,並收受由梁伯卿、林錦繡、劉佩娟等人所簽發及交付之發票人「宏展企業社、朱金星」、付款人高雄銀行新竹分行之空頭支票,而被告及梁伯卿、林錦繡、洪瑞瞬、劉佩娟、曾超城、朱金星取得貨物後,隨即低價出售,並將販售所得部分價金存入林錦繡所申請秀水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然上開支票屆期均陸續退票,各該廠商始知受騙,因認被告與 黃瑞瞬 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已於103年1月22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439號移送併辦之被告利用同樣位於新竹市○區○○路○○巷○號之旗展實業有限公司,供詐騙集團作為虛設公司,於97年6月27日,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稱為「 劉明祥 」、「 李家成 」,以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向 洪鈺伶 任職之「有機園生物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訂購艾草手工香皂乙批,並依約交付貨款新臺幣(下同)8400元,在取得洪鈺伶之信任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7月21日、同年8月2日、同年8月5日陸續訂購總價約30萬元之椰子油、木寡糖等貨品,經送交訂購之貨品至新竹市○區○○街○○號後,竟未付貨款而逃逸之涉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因前開起訴部分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即無從併辦,應退回檢察官為妥適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一:以「宏展家具行」名義詐欺之被害人一覽表
一、於96年12月至97年3月間,詐騙尚繽企業社 柯明宏 所有之床墊122600元。
二、於96年12月至97年2月間,詐騙成森興業公司 周志鴻 所有之木製床組430600元。
三、於96年12月至97年2月間,詐騙 松益 家具行 許保亮 所有之傢具250900元。
四、於96年12月間,詐騙金事興家具工廠 洪癸男 所有之床組家具246000元。
五、於96年12月間,詐騙勝利家具行 許袓芬 所有之餐桌組160950元。
六、於96年12月間,詐騙德發進口家飾 晁俊德 所有之茶儿桌3980
0元。
七、於96年12月至97年2月間,詐騙宏興木器廠 蔣銘銓 所有之床組、L櫃、辦公桌200800元。
八、於96年12月至97年2月間,詐騙詠立木器代工廠 粘昆盛 所有之書桌、雙面櫃121200元。
九、於96年12月至97年1月間,詐騙泰興木業 王清高 所有之傢具58000元。
十、於96年12月至97年3月間,詐騙泰森家具行 陳達峰 所有之傢具140400元。
十一、於97年1月至97年3月間,詐騙勇山家具公司 許志誠 所有之辦公傢具166500元。
十二、於97年1月至97年3月間,詐騙揚名家具公司 余宗錠 所有之辦公傢具512000元。
十三、於97年1月至97年3月間,詐騙羅馬沙發行 王瑞成 所有之沙發椅、傢具177540元。
十四、於97年1月至97年2月間,詐騙尊龍家具行黃金城所有之傢具280800元。
十五、於97年1月至97年2月間,詐騙立崴木器廠 粘國慶 所有之各式廚櫃家具117450元。
十六、於97年1月至97年3月間,詐騙景暘家具行 粘景睿 所有之各式木製櫃55600元。
十七、於97年1月至97年3月間,詐騙福豐家具行 顏永福 所有之床組傢具140095元。
十八、於97年1月至97年3月間,詐騙玉龍彈簧床 黃漢樂 所有之辦公傢具325600元。
十九、於97年1月間,詐騙聯慶木器行 謝明峰 所有之木製櫃9400元。
二十、於97年1月至97年3月間,詐騙榮成家具廠 黃志強 所有之床組家具92000元。
二一、於97年1月至97年2月間,詐騙同憶有限公司 賴嘉恩 所有之家具176000元。
二二、於97年1月至97年3月間,詐騙政利沙發公司 黃虹主 所有之沙發134100元。
二三、於97年1月至97年3月間,詐騙憶豐有限公司 陳明生 所有之家具130300元。
二四、於97年1月至97年2月間,詐騙嘉洋有限公司 林威成 所有之家具244110元。
二五、於97年1月間,詐騙正豐家具行 鐘立吉 所有之高低櫃1185
00元。
二六、於97年2月至97年3月間,詐騙奧斯汀生活公司 劉景宏 所有之家具331800元。
二七、於97年2月至97年3月間,詐騙崇榮企業公司 李春福 所有之家具54300元。
二八、於97年2月間,詐騙坤民實業公司 劉炎鄰 所有之家具6690
0元。
二九、於97年2月間,詐騙名鴻傢具廠 粘榮墩 所有之沙發家具128000元。
三十、於97年2月至97年3月間,詐騙 金良泰 企業 洪道生 所有之家具114200元。
三一、於97年3月間,詐騙東松家具公司 許榮謀 所有之衣櫥、床組65000元。
三二、於97年3月間,詐騙崧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陳煥錦 所有之餐桌56800元。
三三、於97年1月至97年3月間,詐騙哈尼士家具行 魏慶吉 所有之傢具210000元。
三四、於97年3月間,詐騙佶豐床業陳煥錦所有之彈簧床26800元。
三五、於97年3月間,詐騙利豐家具 劉永棍 所有之家具64000元。
三六、於97年3月間,詐騙仟葉工業社 黃順發 所有之家具24000元。
三七、於97年3月間,詐騙凱揚家具公司 粘長發 所有之家具3120
00元。
三八、於96年12月至97年3月間,詐騙菁華家具行 柯重佑 所有之家具144600元。
三九、於97年1月至97年3月間,詐騙宏昇木器行 陳滄賢 所有之家具28000元。
四○、於96年12月至97年3月間,詐騙上 尹家業 施家旺 所有之家具436120元。
四一、於96年12月至97年3月間,詐騙台灣祥發家具事業有限公司 蔣慶 所有之家具67000元。
四二、於96年12月至97年3月間,詐騙彰億木業有限公司 沈洽泗 所有之家具351500元。
四三、於96年12月至97年1月間,詐騙 旭野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顏淳和所有之家具19400元。
四四、於96年12月至97年3月間,詐騙 大璉 家具行 江福妹 所有之家具73400元。
四五、於96年12月至97年3月間,詐騙麗新沙發廠 張高倉 所有之家具234800元。
四六、於96年12月至97年3月間,詐騙大佶家具行 詹明祐 所有之家具6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