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902號聲請人 陳建男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慧凌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請釋明提示日為何?㈢請提出本票正本至法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