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20號原告 李光輝 被告 曾明煌
廖欣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以104年度補字第74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萬8832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8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如數補正到院,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繳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顯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