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5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淺水灣山莊VIP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一莉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麗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