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5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李文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翁世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孝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