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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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甲○○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嫌疑重大,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繳納保證金一萬元後,未予羈押飭回。然查,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胡警刑字第0九三000九二三六號函及檢還之拘票各一紙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陳明呈法官林勇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