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 呂志豪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被告 李昭杰
鄭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下列事項:
(一)關於損害賠償之項目及具體金額,如主張物損或醫療費用,請一併提出購入單據、診斷證明書及支出收據。
(二)工作損失部分,請提出本件事發前之工作收入證明、公司行號名稱或扣繳憑單。
(三)精神賠償部分,請提出原告之學歷、經濟狀況或其他足以供本院認定其精神損害之事證。
請將上開事證臚列製表後,並將單據附於表格後方,並於庭期前一週將自行繕本送達對造,以免貽誤。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俊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