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瑞中 債務人 許彥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14,261元│106年3月29日│15%│自民國106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002│77,000元│106年10月10日│5.88%│自民國106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003│73,094元│106年10月8日│8.88%│自民國106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