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 楊姝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蘭秀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1,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編│遺產│遺產價值(元)│原告主張│訴訟標的價額││號│││之應繼分│(元)│├─┼────────┼───────┬──────┼────┼──────┤│1│金門縣金寧鄉寧劃│公告地價│被繼承人持分│││││段145地號土地├───────┼──────┤3/4│375,012元││││2,226,250元│20000/89050│││├─┼────────┼───────┼──────┼────┼──────┤│2│臺北市三芝區土地│公告地價│被繼承人持分│││││公埔段八連溪頭小├───────┼──────┤3/4│521元│││段160-28地號土地│284,960,800元│1/410000│││├─┼────────┼───────┴──────┼────┼──────┤│3│機車ADY-9910│30,000元│3/4│22,500元│├─┼────────┼──────────────┼────┼──────┤│4│汽車AKH-0256│100,000元│3/4│75,000元│├─┼────────┼──────────────┼────┼──────┤│5│臺灣土地銀行定存│100,000元│3/4│75,000元│├─┼────────┼──────────────┼────┼──────┤│6│臺灣土地銀行活存│30,785元│3/4│23,089元│├─┼────────┼──────────────┼────┼──────┤││││總計:│571,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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