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03號上訴人 林家禛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吳佳真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
吳上晃 律師 張育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1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6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於民國97年4月21日與被上訴人簽訂委任契約,受聘於被上訴人設立之桃園縣私立中壢育幼院(下稱中壢育幼院)擔任院長,任期4年。依被上訴人章程,及被上訴人與中壢育幼院院長間具有公益、專業特殊性考量,聘任院長除由被上訴人董事長選定人選,尚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兩造間之系爭委任契約迄101年4月21日已因任期屆滿而終止。被上訴人第五屆102年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下稱系爭會議紀錄)不能證明兩造於102年10月3日另成立委任契約而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此外,亦無其他證據足認兩造間之委任關係仍然存續。從而,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委任關係存在,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2萬5000元(自102年8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之報酬)本息,及自105年7月1日起至復職前1日止,按月給付5萬5000元各本息,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系爭會議紀錄僅載有:臨時動議,議決在「臨時辦公室」辦公之林院長(即上訴人)……等人,立即回院處理院務等詞(見更一審卷一第313頁),未見有何聘任上訴人為院長、提請董事會決議之字樣,且會議後亦未有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資料,或支付上訴人報酬之舉動,難認兩造於102年10月3日間另成立委任契約。又上訴人上訴第三審後,始主張其實際仍從事院長工作,付出勞力,亦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利益,核屬新攻擊方法,非本院得以審酌。且上訴人於起訴狀已載明被上訴人前任董事長將門鎖更換,不讓其上班,有受領勞務遲延等語,並無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不完足之情形,原審自無再行使闡明義務,令其追加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之必要,上訴人所為之指摘,不無誤會。至原判決贅列之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均附此敘明。
二、又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同法第476條第1項亦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追加。上訴人於第一審雖曾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提撥26萬5920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惟此部分請求業經第一審、發回前原審及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7號判決上訴人敗訴確定,未經廢棄發回原審。上訴人提起第三審後,復就同一聲明再為請求,核屬上訴第三審後為訴之追加,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蔡孟珊法官藍雅清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