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9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9號聲請人 黃文宏 上列聲請人因假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
1項、第60條第5款、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書所載,僅係主張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憲而聲請解釋憲法,既未敘明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亦未具體敘明何裁判所持見解及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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