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俊賢李佳靜 、李沛緹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6,152元,應繳裁判費1萬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162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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