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76號再審原告 方小芸 再審被告 洪憲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
104年度簡上字第3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藍家慶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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