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1號再審原告 廖永源廖國銘 之繼承人
廖羅貴美 即廖國銘之繼承人上列再審原告廖永源、廖羅貴美即廖國銘之繼承人與再審被告聖文森商曜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2,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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