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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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358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二九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郭妙俐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