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受刑人上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受刑人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二份及送達證書影本二紙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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