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昶和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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