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42號原告甲○○
之2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87,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