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1372號
上 訴 人 甲00000000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乙○○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一)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
費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