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593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首府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67,5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