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4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1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解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45號原告 張炳坤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永來 律師 徐慧齡 律師被告陸軍專科學校代表人 童光復 (校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龍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解聘事件,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劉穎怡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樓琬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