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建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75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建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戒除毒癮」應更正為「戒除毒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所載如附件。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思積極戒毒,竟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又其曾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足見被告對於施用毒品罪之刑罰反應力薄弱,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曹德英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7513號被告羅建宏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4段79巷6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建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由本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63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於96、97年間起陸續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5月、5月、6月、3月、3月確定,嗣減刑與另犯之竊盜案件之刑期合併與接續執行,於100年7月2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迄今仍在保釋期間尚未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戒除毒癮,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11月17日11時17分許為本署觀護人室採集尿液之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羅建宏因在上述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而於100年11月17日11時17分許,為本署觀護人室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被告羅建宏尿液經送驗結│││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與本│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他命陽性反應,足認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安非他命之事實。│││)。││├──┼───────────┼───────────┤│二│本署檢察官93年度毒偵字│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受│││第6390號不起訴處分書、│觀察、勒戒之執行完畢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放後5年內,又犯施用毒│││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品之罪經依法追訴處罰後│││矯正簡表。│,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罪││││嫌。│└──┴───────────┴───────────┘
二、核被告羅建宏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毒品後進而施用毒品,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檢察官楊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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