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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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4號聲請人 張玲秀 (送達處所詳卷)非訟代理人 王福民 律師相對人 蘇孫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相對人 陳金華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蘇孫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