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07號原告 黃宥橙
翁子涵 周宗渙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軒 語即捷盟資訊科技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黃宥橙等3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黃宥橙等3人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得暫免徵項目】欄、【不得暫免徵項目】欄所示金額,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項目】欄之裁判費暫免徵收2/3,是原告黃宥橙等3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計算式:原應徵收裁判費-暫免徵收2/3裁判費=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黃宥橙等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表:(新台幣/元)┌─┬────┬──────────────────────────────┬─────┬─────┬─────┬────┬────┐│編│原告│得暫免徵項目│不得暫免徵│訴訟標的金│原應徵收裁│暫免徵收│應徵收第││號││(A)│項目(B)│額合計)│判費│2/3裁判│一審裁判│││├───┬────┬────┬───┬───┬───┬────┼─────┤(C)│(D)│費(小數│費(F)││││工資│資遣費│國定假日│例假日│平日│休息日│提繳勞工│失業給付│【計算││點以下四│【計算││││││加班費│加班費│加班費│加班費│退休金│損害賠償│式:CF││捨五入(│式:F││││││││││││=A+B】││E)│=D-E】│├─┼────┼───┼────┼────┼───┼───┼───┼────┼─────┼─────┼─────┼────┼────┤│1│黃宥橙│47,260│2,760│1,100│2,200│645││3,420│119,880│177,265│1,880│667│1213│├─┼────┼───┼────┼────┼───┼───┼───┼────┼─────┼─────┼─────┼────┼────┤│2│翁子涵│49,500│2,152││2,200│92│1,571│2,989││58,504│1,000│667│333│├─┼────┼───┼────┼────┼───┼───┼───┼────┼─────┼─────┼─────┼────┼────┤│3│周宗渙│49,000││1,167││1,565││4,176││55,908│1,000│667│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