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47號債權人雲林縣麥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良先 上列債權人雲林縣麥寮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吳柏洲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雲林縣麥寮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請求之違約金計算方式(逾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2.66%加1成計息,逾期利息改按年息2.66%加1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2.66%加2成計息,逾期利息改按年息2.66%加2成計收違約金),其依據為何?(因其與借據第六條違約金之規定不同,故請提出相關約定文件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